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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豫发〔2007〕37号)精神,更好地调动群众监督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有效遏制非婚生育、政策外生育、性别选择生育、计生行业不正之风等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健全实名举报奖励制度的意见》(豫人口〔2008〕2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广泛发动群众,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三条 凡居住在焦作市的育龄人口(包括本市户籍居民、外地来焦流动人口),有下列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未统计上报的: (一)非婚生育的; (二)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而非法收养子女的; (三)违反《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及以上的。 第四条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以下简称“两非”);介绍他人进行“两非”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国家免费的避孕药具、药品的。 第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乱收费、乱罚款,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如非法关押群众、扣押物品等)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在计划生育手术、康检、人口统计等工作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三章 举报方式及有关要求
第七条 举报受理机关:焦作市人口计生委和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 第八条 举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来信举报。举报信寄至焦作市人口计生委或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进行举报。 (二)来电举报。举报人可通过电话进行举报(举报电话见附件)。 (三)来人举报。可到焦作市人口计生委或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进行举报。 (四)网络举报。可登陆焦作市人口计生委或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公众网站(网址见附件)进行举报。 署名举报的应提供真实的联系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以便联系或作为领奖依据;匿名举报的,可采取自编代号密码信形式,对被举报人姓名,自编一个五位数代码,写在被举报人姓名之后(如:“张某、李某某,02235”),再自编一个六位数的兑奖密码(如:举报人兑奖密码123456),写在举报信的落款处。 第九条 举报政策外生育或收养行为,举报人应写明政策外生育或收养的夫妇姓名(有别名或曾用名的应在正式姓名后注明)、单位名称、家庭住址以及政策外生育或收养孩子的时间,并注明该子女的性别、孩次、现在何处(详细住址或所在学校、班级)等情况。 第十条 举报“两非”及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国家免费的避孕药品、药具行为,举报人应写明被举报医疗保健机构、药店、商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详细的办公地址、医务人员的姓名、受术者的姓名、介绍人员的姓名、销售人员的姓名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情况。 第十一条 举报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故意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乱收费、乱罚款,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如非法关押群众、扣押物品等)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举报人应写明责任人的姓名、单位以及涉及的对象、事由、时间、地点、金额、有无票据等。 第十二条 举报在计划生育手术、康检、人口统计等工作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举报人应写明具体的责任人姓名、单位、弄虚作假行为的具体事实、时间、地点。 第十三条 焦作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对群众举报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举报应坚持实事求是,对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制造事端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十五条 焦作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设立专项奖励资金,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举报一经查实即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查实结果将定期在焦作市人口计生委或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网站上以“举报代码”的形式公布,举报人可持举报代码和兑奖密码到焦作市人口计生委或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兑奖。以真实姓名举报的,焦作市人口计生委或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直接通知本人持身份证兑奖。举报人须自公布或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到者,视为放弃。 第十七条 奖励标准: (一)举报非婚生育的,奖励500元; (二)举报违反规定生育(收养)第二个子女的奖励1000元; (三)举报违反规定生育(收养)第三个子女及以上的奖励2000元; (四)举报“两非”行为的奖励5000元;举报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和免费避孕药品、药具行为的,奖励500元。 (五)举报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乱收费、乱罚款,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如非法关押群众、扣押物品等)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奖励500——1000元。 (六)举报在计划生育手术、康检、人口统计等工作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奖励500——1000元。 第十八条 奖励规则: (一)多人举报同一对象的,只奖励最先举报者(以举报信邮戳时间、来人举报时间,或电话记录、网络记录时间为准); (二)多人联名举报同一对象的,由第一举报人(按举报人署名顺序确定)领取分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附件:焦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投诉电话及投诉网址 |